中程装饰: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内容提示:中程装饰带您了解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一、问题
在招投标项目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合同,另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还是主张缔约过失的责任。
该问题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如果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双方合同成立生效,一方拒不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定合同未成立,则只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两种责任区别很大,违约责任较缔约过失责任在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均未予明确,而该问题在实务中又常会遇到,各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即在于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认识的分歧。
1、《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2、《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对法条及问题的梳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也即责任的性质问题,到底是违约责任,抑或缔约过失责任?另外,《合同法》又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换言之,如果建设工程未采用书面形式,仅有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合同成立与否,便当然成了问题。http://www.zczs.zhuangy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