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程装饰: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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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题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1、中标后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该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关于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是对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即未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i][i]在合同成立生效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同样的观点,其给出的理由认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只是获得签订施工合同的资格,并不证明双方已建立了合同关系。因为《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由此看来,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的合同才成立。
2、中标后双方合同关系已成立生效
该观点认为,从法律层面分析,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招标人确定了中标单位,这个承诺的内容是招标人明确了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书面的合同尚未签订,但此合同已经成立。招标人故意毁约,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观点认为,定标,又称决标,即发包人从投标者中最终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人的活动。定标相当于订立合同的承诺。[ii][iv]故应当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合同关系已成立生效。
另有观点明确指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无条件承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悔标、拒不承认中标结果、拒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http://www.zczs.zhuangy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