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房网小编获悉,省住建厅会同发改、财政、国土、消防、质监等六部门印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资金筹集、支持政策等。
《意见》指出既有住宅占建筑物总面积2/3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即可以单元或者楼梯为单位增设电梯。《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
一、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要求的既有住宅。
二、实施原则:政府引导,业主自愿
《意见》指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应急疏散等要求。
增设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并坚持“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三、资金筹集方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可通过多种方式筹集:
1、业主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4、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四、提供多种支持政策
《意见》提出财政、税费、金融等多种支持政策,即:
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行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2、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经业主充分协商同意,由实施主体持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等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增设电梯事宜。
《意见》还指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该《意见》出台后,获得了广大群众一致好评,特别是对于住在较高楼层的老人来说,再也不用担心上下楼腿脚不便。此举可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是一项提高宜居水平的惠民举措。
买了楼梯房的朋友以后不但能享受楼梯房的优势,还能兼顾电梯房的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