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提高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适应家庭装饰市场的需要,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编写了本标准。
2.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简明扼要,浅显易懂,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装饰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3.为克服目前家庭装饰中存在的一些弊病,标准中列出了部分结构安全和施工工艺方面的要求,家庭装饰施工中应严格遵守结构安全的规定,认真执行施工工艺的要求,努力提高家庭装饰的工程质量。
4.承揽家庭装饰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设计施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放在总则中列入)。并说明要签合同。
5.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装饰。
(1)总则
1.0.1为规范家庭装饰市场,提高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住宅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1.0.3家庭装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住房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1.0.5家庭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
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房屋管房部门的同意。
1.0.6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0.7家庭装饰工程的安全、防火、防毒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2.0.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管道、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0.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2.0.3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压无渗漏。
2.0.4给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蓖子应略低于地面,通过试验,无泄漏。
2.0.5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标高符合设计,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3)电气工程
3.0.1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电气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0.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若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不得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等装在同一管内,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强弱线分开,并保证规范距离)
3.0.3“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三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同,面对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规定。
3.0.4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高度一致。
3.0.5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如:漏电开关的动作,各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0.6工程竣工时应向住户提供配线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暗管走向。
(4)吊顶工程
4.0.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0.2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吊顶木结构应进行防火处理,安装好的吊顶龙骨应牢固可靠,四周平顺通话偏差为±毫米。
4.0.3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4.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钉眼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0.5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5)门窗、封阳台工程
5.0.1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集团应按设计、并符合现行标准。
5.0.2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塑料门窗使用螺钉时,必须事先钻孔,严禁直接锤击钉入。
5.0.3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框与墙体缝内腔应嵌填饱满,缝隙外槽口用密封膏封严,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防腐处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0.4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配件齐全,位置正确。
5.0.5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表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6)细木制品工程
6.0.1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隔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板应符合设计、住房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0.2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0.3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门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0.4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结,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0.5挂镜线、顶角线等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象。装饰线要求中流砥柱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
6.0.6吊柜、壁柜安装应牢固,柜门正启灵活。
6.0.7细木制品油漆,应平整光滑、刷纹通顺、颜色一致,无胶痕。
(7)裱糊工程
7.0.1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7.0.2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7.0.3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作封闭处理。
7.0.4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1.5米正视不显拼缝。
7.0.5壁纸、墙布与天花线、踢脚线、贴脸板紧接,不得有缝隙,其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悦刺。
7.0.6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8)板块铺贴工程
8.1石材、墙地砖
8.1.1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8.1.2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体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8.1.3石材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8.1.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气棱,局部空鼓不得超过数量的5%。
8.1.5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泛水、不积水,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
8.2木质地板
8.2.1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8.2.2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着光线铺设。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2.3木质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接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8.2.4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8.2.5木质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8.3塑胶地板
8.3.1铺贴塑胶料板面层用的胶粘剂,应根据基层材质和面层使用要求选用。基层必须平整、坚硬、干燥无油脂,铺贴完的面层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色泽均匀、厚薄一致,边缘平直,面层内不得有杂物和气泡。
(9)涂饰工程
9.0.1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9.0.2腻子应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厨房、浴室及而所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
9.0.3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9.0.4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纹。
9.0.5刷(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刷纹通顺,喷点均匀,门窗灯具洁净。
(10)软包工程
10.0.1软包(锦缎、皮革)面料和填充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软包工程的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10.0.2软包工程的木框、衬板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粘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10.0.3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饰面松紧适度,手感舒适。
10.0.4软包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10.0.5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11)地毯工程
11.0.1地毯的品种、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
11.0.2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清洁、无油污。
11.0.3地毯应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包,不凹陷,不打皱,不翘边,拼缝处密实平整,图案连纽,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11.0.4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明,对于要求严格程序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