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及承重结构;
(2)不得改变给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禁止两污合流;
(3)作业的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4)不同品种,不同型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二.施工方法
(1)刚砌好的砖墙不可立即抹灰,承重墙开门或开窗,需要先加过梁,并应保证门或窗两侧搭接不少于250mm;
(2)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的阳角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3)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小时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4)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②混凝土、表面应凿平或表面洒水湿润后涂刷1:1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三.验收标准
(1)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2)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不同品种,不同型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3)沙子宜选用中沙,沙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