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原定于当天下午举行的蓝波湾业主大会开票活动暂停,该大会原本计划投票表决是否更换蓝波湾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聘请其他物业等事宜。据了解,4月25日,市住建局致函蓝波湾第二届业委会称,本次业主大会存在投票表决方式不正确,公示内容与表决事项不一致等问题,与法律法规有冲突,应立即终止。
投票表决方式不正确
在这份《致“蓝波湾”第二届业委会的函》文件中,市住建局称近日接到了该小区部分业主反映即将召开的业主大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并联合西区分局、西苑居委会、市房协等部门展开了调查。
据了解,调查中发现的“投票表决方式不正确”主要是指《蓝波湾业委会在业主大会征求意见公告》第七条。第七条关于开票结果及规定中说:1、若开票结果投反对票得票占全体业主总票数1/2以上的,则视为业主大会同意继续聘请华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蓝波湾小区,并同意授权业委会在开票后10天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稿与华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2、若反对票不能过半数,视为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要求华策物业撤场。
市住建局认为,业委会在此次业主大会中以“反对票”的得票数来决定表决结果的方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表决事项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决定无效。
公示内容与表决项不一致
《蓝波湾业委会在业主大会征求意见公告》第3条称,同意授权第二届业委会在中山市范围内另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来接管蓝波湾1-9小区的,并同意授权业委会要求华策物管公司无条件撤出本小区、授权业委会监管小区公共收益和支配公共收益等直接行使权力,维护全体业主权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在蓝波湾业主大会表决票的同意相应框下方填上。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市住建局认为,住宅小区内公共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监管公共收益是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公共收益的支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需要共同表决的事项,该事项直接影响到小区业主的基本权利。而《蓝波湾业主大会表决票》的选项中并无对该事项的表决。
基于此,市住建局说,责令立即终止筹备中的业主大会并按照有 关法规重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回应
业委会:调查方有误解
4月28日,蓝波湾第二届业委会发布公告称,由于收到市住建局的致函,原定于4月28日下午2点举行的开票活动暂停,“具体情况待业委会咨询法律顾问后再定。”
业委会负责人吴某说,当初制定投票公告,并非说什么都要同意业委会的意见,因此就假定反对意见多于1/2,物管就可以留下了。对于公共收益表决问题,吴某认为“他们(住建局等调查方)完全没有看透整个公示的内容”。吴某说,如何分配公共收益、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等已在合同里列明白,且有详细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