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临沂市廉租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无房家庭(2008年为人均收入低于每月535元);
(三)未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四)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二)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员,按一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4)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在本市有户口,但未在本市居住的成年人;(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3)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申请临沂市廉租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出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认定为低收入的证明;
(四)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重症病人的,提供相关证明。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财政、物价、房管部门联合制定。如需调整租金标准,则从调整租金文件出台后,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下一合同年度起,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单身家庭20平方米,双人家庭34平方米,三人家庭45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50平方米。保障标准以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缴纳租金,2008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执行。
申请临沂市廉租房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四)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管理局;
(五)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市房产管理局予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