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我国一款瓷砖在宣传中使用“卡地亚”、“Cartier”标识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卡地亚是创立于法国的全球顶级珠宝、腕表、皮具、配饰、眼镜及香水的奢华品牌)将该款瓷砖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卡地亚公司的诉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Cartier”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瓷砖产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类别不同,但在依诺公司经营、裕隆依诺公司销售瓷砖过程中,两公司均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卡地亚”、“Cartier”的标志,使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涉案驰名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依诺公司在其网站上、裕隆依诺公司在商品展示牌上宣传依诺牌瓷砖时,擅自借用卡地亚的成功发展历史和卓越品质等内容,使公众产生混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卡地亚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判令佛山依诺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16万元;北京裕隆依诺公司赔偿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