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与家装企业中的员工私下交易而引起装饰纠纷的;
2.提供不出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的;
3.提供不出家装工程合同文本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以及权益被侵害的证明证据的;
4.家装工程的价格,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而又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进行投诉的;
5.超过家装工程约定的保修期,被诉人不再承担违约责任的;
6.投诉人因自身不遵守适用规定导致家装工程出现问题的;
7.已达成协议,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委托他人投诉,没有出具委托授权书的;
9.对存在的争议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处理的;
11.不符合家装工程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在选择施工队伍、签订装修合同和装修过程中都可能因疏忽或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而导致自己将来无法顺利投诉,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