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达芬奇家居代理律师称,2011年3月20日,陈红与达芬奇签订了《销售订单的更改单》一份,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人民币865404元的家具。
在达芬奇家居被曝光后不久,陈红要求退货。2011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退货协议》。
达芬奇家居代理律师称,2011年7月22日和26日,达芬奇分两次将全部货款865404元退给了被告,最后一笔款项退出前,达芬奇相关人员曾去被告家中,但陈红说不能确认款项无法确认是否到。
“当时,原告的人员在外面等,第二天说款项已到。但被告居住的小区门禁很严,原告员工两天两夜没回,就在被告小区门口等,被告始终不配合退货。”达芬奇家居代理律师称,达芬奇家居曾给陈红发过律师函。
达芬奇家居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陈红退回应退家具和发票,同时支付使用费39375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陈红则认为,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要求达芬奇在签订协议开始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产地证、报关证,由被告判断家具是否为原装意大利进口,再决定是退货还是购买。
“但达芬奇未在七个工作日提供相应证据。根据相应消法规定,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无相应证件,存在欺诈及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消法规定,是应当以一赔一。”陈红说,自己选择了退货,但达芬奇退还货款,但并未赔偿一倍数额,据合同法,在自己权益未实现的情况,有权行使留置权。
她认为,达芬奇诉求的使用费是在产品质量符合三包规定的前提下才适用,但适达芬奇并未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产地证、报关证,故能否适用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值得商榷。
陈红的代理律师表示,将会对达芬奇进行反诉。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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