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基于装饰装修引起的房地产租赁纠纷日益增多,越秀法院民二庭吴贵楷法官提醒市民注意,根据合同法和房屋租赁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租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不但花费装饰装修费用,还可能造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一条是处理房地产租赁时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重要依据,规定的是承租人对租赁物不得随意改善、增设的义务。因房屋商铺的格局布置、装饰装修风格、用料等属于房屋固有现状,除非征得业主同意或维护房屋安全的必要、合理修缮,租户不得以个人需求与爱好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承租人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不但支出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还可能需要应业主要求恢复承租房屋的原状或赔偿因其擅自装饰装修行为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因此,吴贵楷法官建议承租人在签约租房和使用承租房屋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以下三点:
1.根据个性化需求设定权利义务。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特殊情况与具体需要对房屋的利用方式、装饰装修的内容与需求,所需费用承担等问题与业主进行约定。
2.履行通知业主的义务。承租人在对承租的商铺、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应履行通知业主的义务,最好形成书面约定或采取书面通知方式,并保存好通知的证据。
3.尽量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与正规装修公司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明确具体的装饰装修内容、装修项目、装修费用等,妥善保存合同正本和结算发票,在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有利于解决对装饰装修部分进行残值评定及确定补偿价格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