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了解到,2013年该院受理商标侵权案件33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20件、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案件13件,受理案件数与2012年基本持平,但较几年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该院2008年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以来,共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67件,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案件77件。在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中,侵犯注册商标权案件多发,而“知假卖假”现象更为普遍。
濒临倒闭贴牌销售
现年46岁的尤良才是浙江省苍南县人,仅有小学文化。1998年,在朋友的帮助下,尤良才与红豆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签订代理商协议,成为“红豆”品牌的二级经销商,自此之后的10多年间,销售业绩一直不错。
2011年,尤良才决定南下创业。他将此次创业的地点放在江苏省南通市,因为这里有全国最大的家用纺织品面辅料专业市场——中国南通国际家纺城。在南通,尤良才和妻子创办了自己的公司——南通金柒家纺厂。
多年的从商经验告诉他,必须有自己的品牌才能有生存的空间。于是,尤良才成立公司后办的第一件事,就是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了金柒商标并获得通过,开始生产销售挂有金柒商标的家纺用品。尽管尤良才努力经营,但因家纺市场竞争残酷,金柒家纺厂的销售业绩一路惨淡,很快就陷入了困境。
就在尤良才快要“山穷水尽”时,几个老朋友打来电话,询问他是否能帮助他们生产一些知名品牌的家纺用品用来搞促销?虽然明知这是违法侵权行为,但是面对即将破产的家纺厂和银行巨额贷款的压力,尤良才还是接下了这些单子。
2012年1月,尤良才在南通家纺市场找到一个专门贩卖商标标识的人,以五毛钱一套的价格购买了“红豆”彩色斜标、彩色洗标、黑白洗标共五六百套,然后将这些“红豆”商标贴在自己生产的家纺产品上进行销售。
控制成本笼络买家
很快,这些假冒“红豆”商标标识的家纺产品就被一些经销商抢购一空。短短几个月,尤良才的家纺厂得以“起死回生”。尝到甜头后,他又开始在控制成本上动脑筋,由于担心生产质量太差的家纺产品容易被发现,因而就在其他方面千方百计减少费用。
尤良才找到一个开印刷厂的浙江老乡,谈妥以不到两毛钱一套的价格印刷“红豆”商标。自2012年6月至同年10月,该印刷厂共帮尤良才印制1万多套“红豆”商标标识,尤良才遂将这些印制的“红豆”商标标识全部配套使用在自己生产的被子上。
为了让自己生产的假冒“红豆”被子销售出去不被发现,尤良才又把目光盯在销售渠道上。红豆集团每年都会在无锡举行两次订货会,尤良才每次都以公司二级经销商的身份参加。在订货会上,他千方百计地和各级代理商、经销商套近乎,获取他们的联系方式。离开订货会后,尤良才开始联系各级代理商,并通过请客吃饭、实地参观旅游等方式,说服全国二十几个地区的“红豆”代理商、经销商同意避开红豆家纺公司,私下订购其生产的假冒“红豆”家纺产品。
由于尤良才生产的家居用被质量不算差,加上90%的订购者又都是“红豆”的代理商和经销商,他们往往将这些假冒的产品放在红豆家纺的门店中作为赠品进行优惠促销,这种鱼目混珠、挂羊头卖狗肉式的隐秘生产销售模式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红豆集团发现。短短半年多时间里,仅假冒的“红豆”家居被就销售3万多条,净利润20多万元。
多地代理商牵涉其中
2012年年底,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的家纺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到南通金柒家纺厂时,发现该厂区内挂有大量“红豆”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对商品进行检测和质量鉴定后更是发现,这些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鉴于案情重大,质监部门将此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查处。此时,尤良才感到问题严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侦查发现,自2012年2月至同年10月,尤良才在没有得到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大量印制“红豆”商标标识并配套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家居被上,销售给北京、重庆、广西、贵州、吉林等全国二十多地的红豆集团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销售货款总计1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派员奔赴上述全国二十多地的红豆家纺门店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这些地区的“红豆”代理商、经销商不仅都参与其中,而且许多人还是红豆集团的地区总代理和一级经销商,他们明知尤良才生产的家纺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然而为了贪图“物美价廉”,仍然大量订货。
2013年12月26日,根据案件的指定管辖,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尤良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审查起诉后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为了使更多的家纺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2014年1月14日,通州区法院将庭审地点设在中国南通国际家纺城,并将庭审全程通过网络直播。
“知假卖假”现象突出
“侵权人通过‘傍名牌’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由于假冒商标的商品质量差、成本低,利润比正品要多得多,导致一些不法商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公然制假售假。”通州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淑华介绍说。
通州区法院审结的商标侵权案件显示,近两年来的商标侵权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侵权商品销售呈农村化趋势。部分乡镇、农村的小超市、小商铺业主,抱着侥幸心理,为谋取不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侵权产品仍予以进货销售,‘知假卖假’现象尤为突出。在审结的案件中,超过七成的侵权人来自乡镇和农村。”徐淑华说。
“二是侵权商品销售呈公开化趋势。权利人在对市场进行例行打假时,往往能查获成批的侵权人。”徐淑华说,第三个特点是侵权商品销售呈网络化趋势。随着电子商务的发达,侵权人规避实体店售假的风险,转而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商品。
据徐淑华介绍,现行商标法是2013年修正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实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高是“知假卖假”现象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侵权人为逃避处罚,不会在自己的店铺内放置较多的侵权产品,导致难以认定其达到‘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只能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由权利人追究责任。”徐淑华说。
徐淑华认为,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是“知假卖假”现象屡禁不绝的又一重要原因。现行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实践中,权利人很难举证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更难举证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徐淑华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由法院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有的地区为避免“过度打假”,酌定赔偿的标准较低,权利人很难从打假中获得经济利益,导致权利人消极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