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卖家重新做一套符合要求的红木床,买家再返还扣留的罗汉床。卖家不同意,提起上诉。纠纷期间,红木床的价格上涨了。日前,温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买家退还红木床,卖家“额外”赔买家损失5.5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卖家赔钱
卖家不服向温州中院提出上诉。他们表示,我国的红酸枝原木只有从越南进口,但该国目前已不允许红木原木出口,红木家具均要在越南加工成半成品后再出口到我国。实际上,他们已无法履行。他们提出改判买家返还罗汉床一套或按现今市场价支付他们12万元;买家赔偿他们律师费、路费等2万元。
而买家指出,通过一审庭审调查,卖家第二次提供的罗汉床不符合要求非常明确。她留置第一张罗汉床是双方合意的结果。由于卖家一直未能提供合格货物,根据不动产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温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买家享有留置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卖家两次交付的定作物均不符合约定,之后一再尝试也未得到买家认可,可以认定卖家已经没有能力履行,应支持解除合同。
由于买家是守约方,卖家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买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罗汉床的价格无法鉴定,卖家主张市场价为12万元,法院酌情确定买家的损失为5.5万元,即12万元减去原价6.5万元。至于定金方面,买家主张损失金额已明显高于定金金额,再行主张定金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连发两次货都不符合约定
44岁的赵女士在广西开了一家红木家具实体店,又和36岁的陈先生开了淘宝店。
2011年10月底,市民张女士在该店下单订做老挝大红酸枝生坯素面罗汉床(以下简称“罗汉床”)两件套,价格为6.5万元。双方就订单具体要求罗列了包括规格、用料要求等13个细节。
2011年12月29日,张女士收到床之后,认为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要求不符,便扣留了这套罗汉床,要求卖家交付合格货物再返还原来的罗汉床。卖家同意重做,退还买家9900元定金。谁知第二套罗汉床,张女士仍不满意。
卖家认为张女士是故意刁难他们,要求张女士把两套罗汉床都退还给他们。经协商,卖家退还买家5万元,买家退还第二套罗汉床,卖家再做一套符合合同约定的罗汉床。
法院一审判卖家重做
直到2013年5月,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去年4月15日,卖家提出赔偿1万元,以此要求张女士将第一套罗汉床发还。张女士拒绝,并要求卖家按照双方约定重做。
4月18日,卖家自行将剩余的5000元货款退还给买家,并另行支付了900元作为利息。张女士仍拒绝将第一套罗汉床退还。
卖家觉得买卖做得着实“心塞”,把张女士告了,要求张女士退还罗汉床或按现今市场价支付二人12万元,并赔偿路费、律师费2万元。张女士随后反诉,提出扣留货物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卖家应先做出合同罗汉床;要解除合同也可以,但是卖家要赔偿她可得利益损失22万元,物流费损失525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
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卖家向买家交付符合相应规定的罗汉床并承担运费。买家支付报酬6.5万元。买家收到符合规定的罗汉床后要立即返还留置的第一套罗汉床,并驳回了双方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