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装修工人触电身亡
演员高虎补偿35万
2012年3月25日,工人陈虎廷在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观筑庭园别墅区内施工时,踩到高压电线不幸身亡,别墅业主是高虎。
该案经北京朝阳法院调解结案。法院判定陈虎廷死亡一事,高虎并无任何责任。但高虎考虑到原告家境,自愿补偿其35万元。据《京华时报》
无资质装修队工人坠亡
房主和包工头都负责
2012年1月12日,无资质装修队工人王某在装修别墅一楼吊顶时,不小心摔下受伤。2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刘某、王某将廖姓别墅主人和装修承包人、分包人罗、程、周四人告上法庭,索赔5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411056元。据《成都商报》
-提个醒儿
装修找“游击队”出事了房主“兜底”
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英军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当您家中面临装修时,尽量不要选择无资历的路边“游击队”,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可能索赔无门,遭受巨额损失,得不偿失。
高空坠物,如何担责?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我们身边的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但与此同时,高空坠物已成为危及市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近三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防盗窗、空调室外机、广告牌,这些我们司空见惯的建筑物外悬挂物、搁置物都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元凶”,轻则毁财重则伤人,亟待引起重视。
1.房东租客,谁来担责
案例:被告一周某承租被告二某公司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建筑物进行管理及维修保养。事发当日市民姜某步行至该房屋附近时,周某在屋顶铺设的石棉瓦被风刮落,砸中姜某头部,造成其重型颅脑损伤。周某被诉后抗辩认为,其曾因屋顶破损向公司管理方报修,管理人员告知其还不到统一维修时间,让其先自行维修,因此在屋顶铺设了石棉瓦;某公司则否认周某曾报修,就以上情节,原告姜某均无法举证。
法官解析:本案中既有实际使用人周某,又有所有人某公司,二者之间究竟谁来担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周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不当铺设石棉瓦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对该建筑物负有维护责任,其在房屋发生破损后未及时修理、在周某不当铺设石棉瓦时未予及时制止并排除隐患,以上过错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因素。因此,周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而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举证责任,若加害人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建筑物多个权利人之间往往存在责任分担问题,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主体,避免纠纷发生后内部责任无法明确。
2.极端天气,能否免责
案例:原告白某入住一招待所,将自己的轿车停在招待所停车场内。第二天早上,白某发现汽车被招待所楼顶掉落的太阳能集热器砸坏。白某与招待所协商赔偿事宜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招待所赔偿维修费及公估费5万元。经查,事发当晚,招待所所处地区遇强对流天气,最大风力达八级。招待所认为,八级大风是导致集热器坠楼的主要原因,此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招待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本案关键在于当晚的八级大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外力。本案经审理认定,招待所所处地区在该季节时有暴风天气,且案发当天气象部门已发布大风预警。因此,招待所应当能够预见大风可能带来的太阳能集热器坠楼风险,并及时采取加固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当天的八级大风不构成不可抗力,招待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恶劣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侵权地气象特点进行判断。在气象学和交流通信极为发达的今天,一般的恶劣天气均可得到预警,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往往难获支持。恶劣天气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悬挂物、搁置物掉落的风险,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负有维护义务的人对恶劣天气要特别注意。一方面,购买放置于室外高处的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气象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安装及施工;另一方面,在发生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提示风险,或可减责
案例:刘某为小区住户,由于该小区内停车位紧张,一直将自家汽车停放在小区附近涉案建筑物西侧的空地上。某日夜间大雨,涉案建筑物上悬挂的广告牌坠落砸在刘某车前部,造成车体多处受损。刘某多次向建筑物所有者某投资公司索赔不成,起诉至法院。某投资公司主张该空地禁止停车,并且已对雷雨天气进行了提示和预警,刘某车辆受损完全是其个人过错所致,某投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查,某投资公司在涉案建筑物西侧墙体上张贴有“此处禁止停车”及“雷雨天气请勿靠近”的告示。
法官解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某投资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能否因此免除赔偿责任。刘某将车停在设有禁止停车标识的空地上,其不当停放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虽然某投资公司设置了禁止停车和警惕雷雨天气的告示,但经查该空地确实长期有车辆停放,某投资公司应当预见到广告牌一旦脱落可能造成车辆受损,但却没有对广告牌进行定期维护,对损失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某投资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高空坠物纠纷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尽量排除安全隐患的同时,应当尽到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司法实践中,此举往往可以减轻建筑物权利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与此同时,市民对高空坠物的风险也负有与自身认知能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在有危险警示、特殊天气等情况下,注意义务标准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4.主体不明,推定担责
案例:郝某加完夜班回家,路过小区一幢居民楼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该事件经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某遂将位于出事地点楼宇的开发商及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解析: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一度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该类案件中,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需要由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如证明当时家中无人或没有使用烟灰缸的可能等情节,否则即需要与其他“嫌疑人”分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和预防高空抛物。的确,在该类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一定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