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家具有瑕疵 特价商品也能退
【案例】消费者蒋先生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家居商场购买了一套价值4万元的特价家具。送货到家,发现床的颜色与订货时样品有差异,茶几表面也有被烫过的痕迹。蒋先生提出退货,商家以该套家具属特价商品为由拒绝。
成都市成华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该家居商场,与其工作人员一起找商家核实了解情况,证实商家所送家具中的实木板床颜色与消费者所订颜色有差异,茶几表面也有烫痕。根据《产品质量法》《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价格打折的商品,质量不能打折,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经调解达成协议: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货款4万元。
【点评】尽管商家在消费者订货前告知了该套家具是特价商品,但并没有明示该商品的质量存在瑕疵。家具商场不能用优惠、特价、打折等借口违法《产品质量法》《消法》,也不能推卸退换货、修理义务。
装修质量不合格 拖工期按约赔偿
【案例】消费者王某在成都市某装饰建材商处签署了总价13万元的《装修合同》,约定工期75天。由于在装修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拖延工期100多天还没有完工。王某要求商家尽快完工,并对拖延工期给予补偿2万元,被商家拒绝。
经成都市消协调查了解,王某反映情况属实,双方所签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公司如果没有按时完工,每天以总价款千分之二赔偿消费者。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对拖延工期补偿5000元。
【点评】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装修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拖延了工期,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按时交工,未积极处置造成工程延期应按合同约定赔偿。
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经营者埋单
【案例】 2014年2月13日,消费者孙女士委托成都某装饰公司装修,并通过该公司与某品牌木业公司签订了订购安装11扇实木门的合同,价值5万余元。入住3个月后,孙女士发现所有木门都出现了开裂或掉皮等质量问题,找到装饰公司要求换货、重新安装并赔偿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15年3月16日,孙女士投诉到成都市消协。
经查实,木门订购合同是由装修公司、木业公司及孙女士三方现场看货后共同签定,装修安装的木门与所定货物无误,但因销售人员没向孙女士讲明实木复合门与全木门的区别以及实木门材质的分类标准,致使孙女士误选了胶合板实木门。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装饰公司与木业公司共同为消费者孙女士重新制作安装齿接板实木门。
【点评】《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但由于不同材质差价很大,一些经营者对该条款的要求有意回避,类似投诉时有发生。
家装材料以次充好 害人害己害公司
【案例】 2014年9月27日,消费者陈某与成都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价值10万元的装修合同。装修公司施工队在做下水管隐蔽工程时,擅自以劣质管材安装,恰被陈某发现当即要求施工人员整改被拒,施工工人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并对公司管理层隐瞒实情,致使消费者与该装修公司矛盾升级,工期延拖近5个月。
经成都市消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1.撤换施工队,继续为陈某按合同标准完成装修工程并限定40天工期;2.由某装修公司免费为陈某装修生活阳台,陈某不再追究其拖延工期及其他违约责任。
【点评】近年来,家装投诉较突出的是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交定金、中途加项目加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依照《消法》,商家的这些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经营者能积极配合消协调查调解,认识到前期施工工程队违法行为的危害,采取措施更换施工队伍,对问题部位整改,终止了侵权行为,以免费装修合同外项目的方式加倍补偿客户损失,使合同继续履行,避免了法律的制裁,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企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