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新介绍,近三年来,全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解价格争议案件达8200多件,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组成部分。通过制定该《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将为群众提供新型公共服务,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弥补市场空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办法》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
三是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以及事实依据。
据装一网了解,《办法》还规定了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7种情形,包括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的;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的。
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祝井贵介绍,作为推进价格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截止2016年底,江苏已建立起了2969个价格争议调解站点,聘请了价格争议调解员,全年调解案件4561
件,调解金额达4.95亿元,工作成果和机制建设目前走在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