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再次引发中国消费者不满
2016年7月12日,迫于中国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压力,宜家终于“松口”,决定从2016年7月12日起,在中国市场上召回1999年至2016年期间销售的马尔姆等系列抽屉柜。据宜家统计,中国大陆地区受影响的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数量共计约166.08万件。
然而,仅仅一年后,似曾相识的事情再次上演。
据央视财经报道,宜家日前表示,在美国和加拿大召回共计1730万个抽屉柜,因为又有一名儿童被翻倒的家具砸中身亡,截至目前类似事故已造成8名儿童死亡。这次召回的1730万个抽屉柜均为适用于高于60公分的儿童用抽屉柜以及高于75公分的成人用抽屉柜,其中包括800万个在2002年到2016年6月间卖出的马尔姆抽屉柜。但宜家强调,这次召回的范围只限美国和加拿大,又把其他市场的消费者撂在一边。
质监局约谈宜家要求召回
据装一网了解到,11月30日,上海市质监局表示,针对社会关注的宜家“马尔姆”橱柜系列产品召回情况,已约谈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企业切实履行召回义务,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上海市质监局指出,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是预防和消除产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对此,企业要高度重视,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突出重要位置,积极妥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要认真组织调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缺陷产品调查分析,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要体现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承担起企业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宜家依旧“我行我素”
然而,截至目前,宜家即使在被监管部门约谈后,依旧没有明确会采取召回措施。
在发给业内人士的回复中,宜家方面称家具倾覆事故始终是一个严重的家居安全问题,确保安全的使用办法就是将抽屉柜牢牢固定在墙上,已将“上墙固定”作为安装说明中的必要环节。宜家还称确保家具安全使用,需要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回复缺乏诚意,有避重就轻之嫌,可以理解为“家具问题不是我单方面的责任,使用家具的消费者和监管家具质量的监督部门也有责任。”
目前,对于商场内在售的橱柜等家具,宜家只是增加了一个“上墙固定”、“牢牢固定”的说明书,从展销情况来看,几乎和原来没有什么两样。只有少数细心的消费者才能发现,许多抽屉柜都临时采用了连接件,或钉在地板上,或钉在墙壁上,或和其他抽屉柜固定在一起。
宜家上海宝山商场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对于在售抽屉柜,宜家可以提供邮寄配件(连接件、上墙螺丝等)、为有上墙困难的用户提供免费上门安装、退货等售后处理措施,并在商场内部、官网及产品组装说明上强化了“固定”的标识提醒消费者,所以并未停止销售相关抽屉柜。
召回制度和体系仍不健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
然而仔细咀嚼该条款,不难发现,启动召回程序,要靠经营者的主动,召回的主体责任是企业本身。换句话说,如果宜家坚持认为自己的抽屉柜不存在缺陷,那么宜家就不会主动启动召回程序。
这种无奈局面的背后,反映出我国召回制度和体系的不健全。目前只有汽车、儿童玩具、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领域有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至于其他产品,有关缺陷产品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依据几乎仍是“空白”。在很多西方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有非常细致的标准,并以法律法规形式存在,仅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管辖的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就有1万多种,涉及多类消费品,清晰地界定了什么情况属于产品缺陷,可以启动召回程序。
所幸,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启动召回的另一条路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拒绝或拖延召回缺陷商品的经营者,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过,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对外明确过宜家的抽屉柜是否存在缺陷,也没有相关的调查结果曾对外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252次,涉及产品数量301.68万件。其中,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产品数量占同期消费品召回总数量的39.03%,由此可见,“召回靠约谈”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企业主动召回的意愿不明显。事实上,去年宜家在中国的召回本身就是一次次约谈的“成果”。
为何召回总成“老大难”?
业内人士坦言,除了有关缺陷产品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依据欠缺,召回难背后的原因还有三点:
其一,是召回成本高昂,以汽车为例,对召回的缺陷汽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还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因此有时计算出违法成本将低于守法成本时,企业宁愿受罚也不实施召回的情况并不少见。
其二,召回涉及面广,有些企业特别“要面子”,怕主动召回影响自身商誉。
其三,部分企业是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无法清晰界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从而在召回上举棋不定;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以而无法界定何为缺陷,或者“我的产品符合你们国家的标准,为什么还要召回”为由,拖延或拒绝召回。
仍以汽车为例,对于有标准的,如果汽车普遍不合格,企业应当召回;可没有标准覆盖的领域,已经上市的汽车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则完全要靠企业自主发现和确定,进而决定是否要主动召回。经营者天然是逐利的,指望他们主动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外“多跨一步”,并不现实。
来源:中华建材网